企业申请架设无线电台中继台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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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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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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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频率台站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严格频率、台站和设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程序,保证我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制定本制度。
一、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人员应自觉贯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规定,掌握各类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台站审批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科学地指配各类无线电频率、呼号,审批、管理各类无线电台站及设备。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频率台站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严格频率、台站和设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程序,保证我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制定本制度。
一、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人员应自觉贯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规定,掌握各类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台站审批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科学地指配各类无线电频率、呼号,审批、管理各类无线电台站及设备。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
(一)申请。驻XX市的省属单位、中央国家部委所属单位的设台申请,由省无 委办负责受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申请,由当地管理处或关中地区所在市监测站(以下简称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申请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用途、台站类别、台址、服务区域、拟用频率、功率、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期限,大型无线电台站必须提交设计文件等;
2. 设台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个人设台申请须所在街道或乡政府签署意见);
3. 台站业务在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许可范围内;
4. 申请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规定。
(二)初审。对用户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设台理由是否充分、所申请频段或频率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环境保护要求;资金落实情况及技术力量配备等。然后根据频率划分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并考虑以后的发展需要,本着既保护资源,提高频率利用率,又为用户负责,尽量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原则,提出预指配频率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阅。如需作调整,应向用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如不可行,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设台申请受理后,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设台申请,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后转报省无委办审批。
(三)频率预指配。对符合建站条件(不含广播电视台)的用户,签发频率预指配通知单(单一对讲电路、临时设台、技术性实验以及演示等可不采取预指配方法);对需要进行频率占用情况测试的申请,转交监测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签发频率预指配通知单。用户根据预指配频率或频段填报《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关技术资料申报表,进行组网设计,如有必要,还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提交干扰分析报告。
频率预指配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6个月。省无委办签发的《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抄送台站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有效期内,申请受理机关应负责督促设台单位或个人填报《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相关技术资料表及建台组网设计文件(转报审批的要一式两份)。经审查无误后,按台站审批权限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逾期不办理设台手续的,由原频率预指配单位收回预指配频率,已设台的按擅自设台处理。
(四)审查。审查设计文件、申报表、电测报告,并进行电磁兼容性分析研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网的目的、任务、业务种类、业务性质、系统容量、台站布局、通信业务量、设备核准证、设备功能、数量、通讯质量指标、边界场强以及发展规划等。此外,还应进行电磁兼容性分析。参加审查的人员均应签注意见。
经审查,如设计文件或测试报告不符合要求,用户需进行修改或调整,然后重新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五)批复。批复文件应明确是否同意用户的设置申请,指配使用的频率、呼号、使用期限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要求。用户领取批复文件时,应按有关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
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验收。用户根据批复内容进行土建、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然后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向对讲、业余电台等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生产单位提供的施工、验收数据以及试运行情况等书面材料;核实设备型号、数量、频率、功率、天线(程式、方向、增益、高度等参数);进行设备技术性能测试和覆盖区域边界场强测试;检查机房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健全;检查使用维护技术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如需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应提出具体的要求,然后重新进行收验。
(七)发照。收验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台站资料存档并录入频谱管理计算机系统数据库。执照和批复文件是用户设置无线电台站及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正式依据。
(八)业经批准按章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台站,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其台站免受有害干扰。
(九)设置广播电视台,设台单位须凭国家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或"频率执照",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按台站审批权限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十)需变更台址等其它技术参数的无线电台站和进行临时实效发射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设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设台单位或个人需报废、停用、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正式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原台站审批机关收回指配频率,发照机关收回电台执照和核定表,对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三、无线电频率台站审批权限
(一)省无委办负责审批全省(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审批的台站除外)各类无线电台站。
(二)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内25W以下的短波电台和150MHz、200MHz、350MHz、450MHz、900MHz无中心电台,50W(不含50W)以下广播电视台站和用户需要保护的单收地球站(不含接收电视节目的单收地球站)。
(三)省无委办负责全省频率的规划、分配和指配第(一)款所列台站频率。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省无委办频率划分(以省无委办正式频率分配文件为准),指配频率。
(四)省无委办负责全省固定电台、船舶电台、陆地移动电台及战备电台呼号的分配和指配第1款所列台站呼号。超短波电台呼号按审批权限分别负责编制和指配。
四、电台执照的管理
(一)电台执照由审批单位核发及审验。
(二)经省无委办审批,交由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的台站,由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执照,负责审验。
(三)固定电台(含广播电视、微波、地球站、雷达、导航、遥控遥测等)使用单页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每台站核发一张;陆地移动电台使用小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每台(部)核发一本、船舶电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或小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每艘船核发一张或一本。
(四)电台执照有效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放宽到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必须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更新手续。
(五)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印制。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
(一)省无委办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进口审查、审批。
(二)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进口单位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省无委办签署审核意见。
(四)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口申报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经审核同意后,核发给进口单位"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第二联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五)对于在外省使用的进口设备,需在我省办理进口手续的,进口单位还应提供设备使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无线电台站资料管理
(一)省无委办审批并核发执照的无线电台站,省无委将批文抄送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列入所在地市台站资料统计)。
(二)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核发执照的无线电台站的资料表抄报省无委办备案(不列入省管理台站资料统计)。
(三)年度台站资料统计,要以相关无线电台站资料表为依据,由发证机关分类统计。
(四)设台单位按要求填报统计表和数据。
(五)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省无委办报送频率台站计算机数据,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台站资料统计表,省无委办负责全省年度台站资料统计表汇总和上报工作。
详细申请流程和政策请访问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网站,业务受理入口进行咨询。